23 以下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敘述,何者錯誤?
(A)大法官之憲法解釋,以及法令之統一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 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
(B)大法官所為之法令統一解釋,對於引起歧見之該案件,如經確定終局裁判,而其適用法令所表示 之見解,經大法官解釋為違背法令之本旨時,是項解釋不得據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
(C)大法官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解釋的案件,亦有效力
(D)大法官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於聲請人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而已聲請解釋之各案件,亦可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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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09), C(3), D(5), E(0) #688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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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4279
統一解釋法令自得據為再審或非常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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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9263

(D)J686

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之案件作成解釋公布前,原聲請人以外之人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雖未合併辦理,但其聲請經本院大法官決議認定符合法定要件者,其據以聲請之案件,亦可適用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所稱「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本院釋字第一九三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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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1042
【解釋字號】釋字第 188 號【解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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