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以下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敘述,何者錯誤?
(A)大法官之憲法解釋,以及法令之統一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
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
(B)大法官所為之法令統一解釋,對於引起歧見之該案件,如經確定終局裁判,而其適用法令所表示
之見解,經大法官解釋為違背法令之本旨時,是項解釋不得據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
(C)大法官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解釋的案件,亦有效力
(D)大法官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於聲請人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而已聲請解釋之各案件,亦可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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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2846), C(168), D(513), E(0) #232140
統計: A(49), B(2846), C(168), D(513), E(0) #232140
詳解 (共 2 筆)
#395788
釋字188
本院就法律或命令所為之統一解釋,既為各機關適用法令之準據,於其處理引起歧見之案件及同類案件,適用是項法令時,自亦應有其適用。惟引起歧見之該案件,如經確定終局裁判,而其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經本院解釋為違背法令之本旨時,即屬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或違背法令,為保護人民之權益,應許當事人據該解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依法定程序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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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5414
(B)應改成=>大法官所為之法令統一解釋,對於引起歧見之該案件,如經確定終局裁判,而其適用法令所表示 之見解,經大法官解釋為違背法令之本旨時,應許當事人據該解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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