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屬於我國憲法本文所稱:「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之「警 察機關」?
(A)憲兵
(B)書記官
(C)刑事警察
(D)行政執行處之執行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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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2), B(2340), C(136), D(355), E(0) #232147

詳解 (共 10 筆)

#210667
書記官沒有 ˇ逮捕執行權阿......其他都有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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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053

憲兵是(軍)司法警察,行政執行處執行員本質跟警察一樣(大法官有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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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202
釋字第 588 號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之「警察機關」,並非僅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之意,凡法律規定,以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賦予其機關或人員得使用干預、取締之手段者均屬之,是以行政執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關於拘提、管收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之規定,核與憲法前開規定之意旨尚無違背。
 
另外
依據《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2—4條、《刑事訴訟法》第229—231條、《軍事審判法》第58—60條,憲兵有司法、軍法警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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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021
憲兵為中華民國國軍中具有警察權的執法部隊...
(共 7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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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835
刑訴231條有明訂,憲兵是司法警察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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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181
得逮捕拘禁
憲兵、警察、行政執行處之執行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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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702
徵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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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607
憲兵不是是國防部嗎???我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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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294
選警察的反而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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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190
書記官為什麼不是?可以解釋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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