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舉發之敘述,何者錯誤?
(A)數人共同舉發者,其獎金平均分配
(B)匿名、不以真實姓名舉發者,不予獎勵
(C)數人先後舉發者,其獎金給與最先舉發者,舉發在後者,均不得發給獎金
(D)依法負有舉發或查緝之權責人員,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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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 B(309), C(1923), D(106), E(0) #1624405

詳解 (共 6 筆)

#2336436


第 6 條: 匿名、不以真實姓名舉發或舉發而欠缺具體事證者,不予獎勵。

第 8 條: 數人共同舉發者,其獎金平均分配。

數人先後舉發者,其獎金給與最先舉發者;數人分別舉發而無法辨明舉發時間先後者,其獎金平均分配。舉發人因舉發在後而未受獎金分配,所提供之具體事證,對於查處該事件有重要幫助者,酌發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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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3395

第8條

舉發在後而未受獎金分配, 所提供之具體事證, 對於查處該事件有重要幫助者, 酌發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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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5949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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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1175
數人共同舉發者,其獎金平均分配。(a)
數人先後舉發者,其獎金給與最先舉發者;數人分別舉發而無法辨明舉發
時間先後者,其獎金平均分配。(c)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一、舉發人匿名或未具真實姓名舉發。(b)
二、欠缺具體事證。
三、舉發人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有獎金。
四、舉發人為逾期停留、居留、違反法律規定未經許可入國或進入臺灣地
區之無戶籍國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但經移
民署查處到案者,不在此限。
五、舉發人為非法聘僱、容留或媒介被舉發人從事工作或為他人從事工作
之個人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從業人員。
六、舉發人與被舉發人共同實施,或以其他方式參與、便利或使其為違反
本法行為。
負有舉發或查緝違反本法規定之事實之權責人員,不適用本辦法規定。(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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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負有舉發或查緝違反本法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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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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