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有關信賴保護之敘述,何者錯誤?(A)人民信賴行政機..-阿摩線上測驗
6F 郵便局™の瑋 國三下 (2013/07/20)
補充5樓的住戶 「授益處分」之撤銷所應考慮的事項有二:一為依法行政原則、一為信賴保護原則,遵循前者處分既屬違法自應撤銷,依照後者人民因信賴行政處分已取得特定身分或某種權益,即不應再予剝奪。兩者須取得均衡不致偏廢。根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該處分不得撤銷。此外,一旦撤銷應補償受益人之損失。關於「信賴利益」與「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兩者之利益衡量,可考慮幾個因素:程序之種類──經正式程序作成之授益處分信賴度高於非經正式程序作成之授益處分、時間經過──授益處分作成後,時間經過越久,信賴程度越強、撤銷對受益人之效果:受益人受影響程度越強,信賴程度越強、授益處分存續對公益之影響:授益處分存續對公益之影響越不利,受益人信賴度越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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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楊宗泰 小一上 (2022/01/28)
2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有關信賴保護之敘述,何者錯誤? 人民信賴行政機關具體之行政處分或抽象的行政處分,皆有信賴保護的問題。 對合法行政處分之信賴,得主張信賴保護。 對違法行政處分之信賴,得主張信賴保護。但非謂明知行政處分違法仍得主張信賴保護。 補償(財產權)或制定過渡條款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C)信賴行政法規所形成之法律秩序亦應予以保護 法治原則下位之信賴保護原則。 第 120 條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