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土地法第 2 條規定,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建築用地、直接生產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其他土地四類。 請問下列何種土地使用不屬於交通水利用地?
(A)水源地
(B)道路
(C)港灣
(D)湖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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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4), B(79), C(62), D(65), E(0) #1090104

詳解 (共 3 筆)

#1391002
第 2 條 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左列各類。 第一類 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 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臺、船埠、碼頭、飛 機基地、墳場等屬之。 第二類 直接生產用地;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鹽 地、水源地、池塘等屬之。 第三類 交通水利用地;如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 等屬之。 第四類 其他土地;如沙漠、雪山等屬之。 前項各類土地,得再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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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8174
水源地是屬直接生產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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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2754

土地法

第2條

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左列各類。

第一類  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臺、船埠、碼頭、飛機基地、墳場等屬之。

第二類  直接生產用地;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鹽地、水源地、池塘等屬之。

第三類  交通水利用地;如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等屬之。

第四類  其他土地;如沙漠、雪山等屬之。

前項各類土地,得再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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