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規定,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各項法定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下列那項事業不 在該條例之規範內?
(A)國營事業
(B)水利事業
(C)娛樂事業
(D)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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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26), C(1066), D(17), E(0) #1090107

詳解 (共 4 筆)

#1391011
第 3 條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 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一、國防事業。 二、交通事業。 三、公用事業。 四、水利事業。 五、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 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七、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 八、社會福利事業。 九、國營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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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3354
土地法 208條國家因左列公共事業之需要...
(共 15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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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4069
比較土地法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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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3879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一、國防事業。
二、交通事業。
三、公用事業。
四、水利事業。
五、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
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七、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
八、社會福利事業。
九、國營事業。
十、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土法第 208 條

國家因左列公共事業之需要,得依本法之規定,征收私有土地。但征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
一、國防設備。
二、交通事業。
三、公用事業。
四、水利事業。
五、公共衛生。
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七、教育學術及慈善事業。
八、國營事業。
九、其他由政府興辦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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