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土地所有權屬於公同共有者,其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何?
(A)管理人
(B)使用人
(C)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繳納
(D)地政機關指定一人為代表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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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7), B(36), C(167), D(45), E(0) #1090115
統計: A(537), B(36), C(167), D(45), E(0) #1090115
詳解 (共 1 筆)
#1254416
土地稅法
第3條
Ⅰ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土地所有權人。
二、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三、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四、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Ⅱ前項第一款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其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田賦以共有人所推舉之代表人為納稅義務人,未推舉代表人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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