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經規劃整理後,其處理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A)抵費地發交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
(B)公園、綠地、市場、機關等公共設施用地無償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
(C)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讓售需地機關
(D)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租,其期限不得逾 9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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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170), C(373), D(30), E(0) #1090125

詳解 (共 5 筆)

#2494586
平權55-2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經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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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0402
A 抵價地。B 不包含市場 機關。D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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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7823
第 55-2 條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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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9985
平均地權條例 第 55-2 條  區段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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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6928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經規劃整理後,其處理方式如左:
一、抵價地發交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
二、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國民學校等公共設施用地無償登記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
三、前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得由主管機關依財務計畫需要,於徵收計畫書載明有償無償撥供需地機關讓售供公營事業機構使用。
四、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讓售需地機關
五、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前項第二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如該事業得許民營者,其用地應依前項第五款之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撥用或讓售地價及標售底價,以開發總費用為基準,按其土地之位置、地勢、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及預期發展等條件之優劣估定之。
依第一項第五款標租時,其期限不得逾九十九年
第一項第五款土地之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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