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外國人因繼承而取得林地,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 3 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地政機 關得採下列何種作為?
(A)照價收買
(B)徵收
(C)移請財政部加重課徵地價稅
(D)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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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21), C(8), D(666), E(0) #1090128

詳解 (共 1 筆)

#1498510
土地法第 17 條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一、林地。二、漁地。三、狩獵地。四、鹽地。五、礦地。六、水源地。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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