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團體協約法之規定,一方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不得拒絕進行
協商,稱之:
(A)和平協商
(B)公平協商
(C)合理協商
(D)誠信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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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54), C(179), D(645), E(0) #1090137
統計: A(41), B(54), C(179), D(645), E(0) #1090137
詳解 (共 3 筆)
#1249372
| 第 6 條 | 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
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
勞資之一方於有協商資格之他方提出協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無正當
理由:
一、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
行協商。
二、未於六十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
三、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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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9406
很清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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