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團體協約法之規定,一方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不得拒絕進行 協商,稱之:
(A)和平協商
(B)公平協商
(C)合理協商
(D)誠信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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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54), C(179), D(645), E(0) #1090137

詳解 (共 3 筆)

#1249372
第    6    條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 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 勞資之一方於有協商資格之他方提出協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無正當 理由: 一、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 行協商。 二、未於六十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 三、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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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6632
【請注意差異】團協法:誠實信用協商大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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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9406
很清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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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35009
未解鎖
名  稱:團體協約法  修正日期: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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