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56 條規定,下列何者為其所定辦理市地重劃之原因?
(A)為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者
(B)都市土地開發新社區者
(C)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限期辦理者
(D)舊都市地區為整併零碎土地而逕行都市更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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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457), C(74), D(159), E(0) #1090123

詳解 (共 4 筆)

#2494582
平權56各級主管機關得就下列地區,報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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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8584
每次都被得徵收的情形搞得一頭霧水,下定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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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2802

平均地權條例

第56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就下列地區,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市地重劃:

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或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之需要者

三、都市土地開發新社區者

四、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限期辦理者

依前項規定辦理市地重劃時,主管機關應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滿三十日後實施之。

在前項公告期間內,重劃地區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地區土地總面積半數者,表示反對時,主管機關應予調處,並參酌反對理由,修訂市地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並依其核定結果公告實施。

市地重劃地區之選定、公告禁止事項、計畫之擬訂、核定、公告通知、測量、調查、地價查估、計算負擔、分配設計、拆遷補償、工程施工、地籍整理、交接清償及財務結算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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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9978
平均地權條例 第56條各級主管機關得就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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