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規定地價時,由管理人或代表人申報地價者,該管理人或代表人 未檢附得處分其財產之合法證明文件,而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應如何處置?
(A)視為未申報
(B)以公告地價為其申報地價
(C)依其申報地價實施照價收買
(D)限期請其補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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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 B(31), C(77), D(20), E(0) #1728957

詳解 (共 2 筆)

#2825632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管理人或代表人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應檢附該管理人或代表人得處分其財產之合法證明文件未檢附者,視為未申報

另外補充:

平均地權條例

第16條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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