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規定地價時,由管理人或代表人申報地價者,該管理人或代表人 未檢附得處分其財產之合法證明文件,而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應如何處置?
(A)視為未申報
(B)以公告地價為其申報地價
(C)依其申報地價實施照價收買
(D)限期請其補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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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 B(31), C(77), D(20), E(0) #1728957
統計: A(175), B(31), C(77), D(20), E(0) #1728957
詳解 (共 2 筆)
#2825632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由管理人或代表人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應檢附該管理人或代表人得處分其財產之合法證明文件,未檢附者,視為未申報。
另外補充:
平均地權條例
第16條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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