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法第四條
四、原住民族學校:指為原住民族需要所設立,重視傳 統民族文化教育之學校。 五、原住民教育班:指為原住民學生教育需要,於一般 學校中開設之班級。 六、原住民重點學校:指原住民學生達一定人數或比例 之中小學;其人數或比例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原住民族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第 4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原住民族教育:指原住民族之一般教育及民族教育之統稱。二、民族教育:指依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對原住民學生所實施之民族知識教育。三、一般教育:指前款民族教育外,對原住民學生所實施之一般性質教育。四、原住民族學校:指以原住民族知識體系為主,依該民族教育哲學與目標實施教育之學校。(A)五、原住民重點學校:指原住民學生達一定人數或比率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D)六、原住民教育班:指為原住民學生教育需要,於一般學校中開設之班級。(B)七、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指於原住民族學校、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原住民教育班擔任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學之師資。八、部落、社區教育:指提供原住民族終身學習課程,促進原住民族文化之創新,培育部落與社區發展人才及現代化公民所實施之教育。前項第五款之一定人數或比率,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23 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之規定,以下何者為「原住民學生達一定人數或比例之中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