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內容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衛生局
(B)救護車於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應至少有救護人員一名出勤,並須為護理人員或中級以上救護技
術員
(C)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所轄救護車之人員配置、設備及救護業務,應每年定期檢查,救護
車設置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D)救護人員施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分別交由該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及應診之醫療機構保存至
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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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5), B(198), C(1800), D(189), E(0) #596540
統計: A(355), B(198), C(1800), D(189), E(0) #596540
詳解 (共 6 筆)
#3373823
(A)內容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衛生局
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B)救護車於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應至少有救護人員一名出勤,並須為護理人員或中級以上救護技術員
救護車於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應有救護人員二名以上出勤;加護救護車出勤之救護人員,至少應有一名為醫師、護理人員或中級以上救護技術員。
(D)救護人員施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分別交由該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及應診之醫療機構保存至 少五年
救護人員施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分別交由該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及應診之醫療機構保存至少七年。前項醫療機構應將救護紀錄表併病歷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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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293
要保存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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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980
第2條 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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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5996
(C)正確
第21條(救護車之管理)
【相關罰則】第2項~§43
﹝1﹞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所轄救護車之人員配置、設備及救護業務,應每年定期檢查;必要時,得不定期為之。
﹝2﹞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對前項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1﹞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所轄救護車之人員配置、設備及救護業務,應每年定期檢查;必要時,得不定期為之。
﹝2﹞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對前項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罰則: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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