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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4年 - 11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庭務員: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126564 | 科目:五等◆法院組織法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4年 - 11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庭務員: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126564

年份:114年

科目:五等◆法院組織法大意

23 依據法院組織法之規定,關於司法事務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職等最高可到簡任十二職等
(B)可負責辦理民事執行處之事務
(C)曾任律師者,其任職律師時之年資不得計入司法事務官之年資
(D)主要的工作為協助法官整理資料並撰寫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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