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其講習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 X 小時; 複訓不得少於 Y 小時,X、Y 分別為多少?
(A) X=6;Y=2 
(B) X=6;Y=3 
(C) X=12;Y=3 
(D) X=12;Y=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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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170), C(178), D(3235), E(0) #1809062

詳解 (共 3 筆)

#3157516
防火管理人 每三年複訓一次   初訓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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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6419
消防法施行細則 (106/10/12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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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0315
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第 三 條
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經初訓領有合格證書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
前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者,應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

第 四 條
前條第一項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消防知識及火災預防。
二、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
三、員工教育及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四、消防防護計畫。
五、測驗。
未參與前項第五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二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第 五 條
第三條第一項複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六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防火管理對策。
二、自衛消防編組實施要領。
三、測驗。
未參與前項第三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一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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