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之規定,租賃住宅服務業領得登記證後多 久期間未開始營業,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並註銷其 登記證?
(A)逾 6 個月
(B)逾 5 個月
(C)逾 3 個月
(D)逾 1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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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5), B(9), C(35), D(16), E(0) #2332782

詳解 (共 1 筆)

#4375733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9條

   V  租賃住宅服務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於領得登記證後逾六個月未開始營業或自行停止營業連續六個月以上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並註銷其登記證。但依法辦理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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