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意旨,關於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下列
何者非其成立之要件?
(A)須經主管機關登記在案
(B)須供不特定的公眾通行所必要
(C)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未反對
(D)經年代久遠未曾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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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4), B(22), C(19), D(43), E(0) #2332792
統計: A(214), B(22), C(19), D(43), E(0) #2332792
詳解 (共 2 筆)
#4376260
釋字第400號解釋理由書對於公用地役關係之成立要件進一步闡明指出:「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與民法上地役權之概念有間,久為我國法制所承認(參照本院釋字第二五五號解釋、行政法院四十五年判字第八號及六十一年判字第四三五號判例)。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至於依建築法規及民法等之規定,提供土地作為公眾通行之道路,與因時效而形成之既成道路不同,非本件解釋所指之公用地役關係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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