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應分配之土地面積未達重劃 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而不能分配土地時,主管機關應依相關規定發 給現金補償。土地所有權人對於該現金補償之請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分配結果確定之次日起 30 日內發給
(B)主管機關未於應發放現金補償之期間發放者,土地所有權人對現金補償 之請求權時效,自發放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15 年
(C)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分配結果確定之次日起 15 日內發給
(D)主管機關未於應發放現金補償之期間發放者,土地所有權人對現金補償 之請求權時效,自發放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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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43), C(106), D(119), E(0) #2332795

詳解 (共 3 筆)

#4482325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53條

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應分配之土地面積未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而不能分配土地時,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分配結果公告確定之次日起六十日內,以其重劃前原有面積按原位置評定重劃後地價發給現金補償但重劃範圍勘定後,除因繼承或強制執行者外,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分割土地,致應分配土地面積未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以其重劃前原有面積按原位置評定重劃前地價發給現金補償;逾期未領取者,依第五十三條之一規定存入專戶保管。

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應分配土地面積巳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經主管機關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後,如申請放棄分配土地而改領現金補償時,應以其應分配權利面積,按重劃後分配位置之評定重劃後地價予以計算補償。

前二項土地設有他項權利或出租或辦竣限制登記者,主管機關應於發給補償費前邀集權利人協調,協調成立者,依其協調結果處理;協議不成者,應將補償費依第五十三條之一規定存入專戶保管,並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逕為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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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1 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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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條 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應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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