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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何者為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第一審法院 (A) 地方法院交通庭(B) 高等行政法院(C) 地方行政法院簡易庭》行訴法§229: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①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②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③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④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⑤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⑥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D)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現為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行訴法§237-2: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23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第一審法院? (A)地方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