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行政訴訟之提起與審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起..-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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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 高二下 (2019/10/04)
行政訴訟法第105條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 二、起訴之聲明。 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 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第106條 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 知悉時起算。 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 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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