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之情形?
(A)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B)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C)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
(D)建築物低矮醜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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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32), C(94), D(703), E(0) #387916
統計: A(14), B(32), C(94), D(703), E(0) #387916
詳解 (共 1 筆)
#746510
都市更新條例第六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
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三、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四、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
五、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
六、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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