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之情形?
(A)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B)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C)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
(D)建築物低矮醜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 B(32), C(94), D(703), E(0) #387916

詳解 (共 1 筆)

#746510

都市更新條例第六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

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三、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四、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

五、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

六、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1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