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經依法劃設逾二十五年仍未經政府取得者,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得優先辦理何事項?
(A)優先設定地上權
(B)優先信託需用機關
(C)優先與公地開發實施容積移轉
(D)優先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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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8), C(51), D(786), E(0) #387924
統計: A(57), B(8), C(51), D(786), E(0) #387924
詳解 (共 4 筆)
#702926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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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861
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第十三條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辦理交換之優先順位,以下列方式定之:
一、劃設皆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為優先。
二、部分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其次。
前項各款有二件以上投標,以土地總價較高者得標,土地總價相同時,以抽籤方式定之。第一項土地總價之計算,以投標當期土地公告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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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3336
都市計劃法 50-2 條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
前項土地交換之範圍、優先順序、換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定之。
本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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