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下列何種情形之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荒地稅,其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
(A)因農業生產或政策之必要而休閒者
(B)因地區性生產不經濟而休耕者
(C)因公害污染不能耕作者
(D)因私人經濟成本考量而休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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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32), C(17), D(573), E(0) #387928
統計: A(49), B(32), C(17), D(573), E(0) #387928
詳解 (共 2 筆)
#746625
第26-1條
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1~3倍之荒地稅,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農業生產或政策之必要而休閒者
二、因地區性生產不經濟而休耕者
三、因公害污染不能耕作者
四、因灌溉排水設施損壞不能耕作者
五、因不可抗力不能耕作者
前項規定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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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9006
平均地權條例第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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