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對轄區內土地,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請問其應斟酌之事項中,下列何者不屬土地法規定的項目?
(A)地方經濟情形
(B)土地之性質
(C)依地價高低
(D)依土地使用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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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23), C(714), D(9), E(0) #387899
統計: A(96), B(23), C(714), D(9), E(0) #387899
詳解 (共 2 筆)
#1237008
土地法
第31條
Ⅰ【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其管轄區內之土地,得斟酌【地方經濟情形】,【依其性質】及【使用之種類】,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並禁止其再分割。→A.B.D
Ⅱ前項規定,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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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501
第31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其管轄區內之土地,得斟酌地方經濟情形,依其性質及使用之種類,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並禁止在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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