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無保管或使用機關之公有土地及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公有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其所有權人欄應註明為:
(A)國有
(B)省有
(C)直轄市、縣(市)有
(D)鄉、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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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5), B(1), C(67), D(0), E(0) #387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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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7505

土地法 53條

無保管或使用機關之公有土地及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公有土地,由該管直

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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