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地價稅之累進課稅,依法就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者,試指出該土地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之倍數為何?
(A)五倍以下
(B)五倍至十倍
(C)十倍至十五倍
(D)十五倍以上
統計: A(17), B(496), C(72), D(13), E(0) #387913
詳解 (共 4 筆)
土地法第16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土地稅法第16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
直轄市或縣 (市) 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
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
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 (市) 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
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以特別法為主,所以以平均地權條例或者土地稅法為主
土地法
第169條(地價稅之基本稅率)
地價稅以其法定地價數額千分之十五為基本稅率。
第170條(累進課稅率)
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依前條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依左列方法累進課稅: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在百分之五百以下者,其超過部份加徵千分之二。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百分之一千以下者,除按前款規定徵收外,就其已超過百分之五百部份,加徵千分之三。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百分之一千五百以下者,除按前款規定徵收外,就其已超過百分之一千部份加徵千分之五,以後每超過百分之五百,就其超過部份遞加千分之五,以加至千分之五十為止。
平均地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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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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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請問,這兩個法條有互相抵觸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