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國有財產法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基於國家建設需要,不宜標售者,得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為如何之處分?
(A)讓售
(B)交換
(C)撥用
(D)設定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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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4), B(20), C(182), D(63), E(0) #387901
統計: A(524), B(20), C(182), D(63), E(0) #387901
詳解 (共 4 筆)
#528389
國有財產法52-1第2項
不宜標售者,得經行政院核准讓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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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93659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准讓售︰
一、使用他人土地之國有房屋。
二、原屬國有房屋業已出售,其尚未併售之建築基地。
三、共有不動產之國有持分。
四、獲准整體開發範圍內之國有不動產。
五、非屬公墓而其地目為「墓」並有墳墓之土地。
六、其他不屬前五款情況,而其使用情形或位置情形確屬特殊者。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基於國家建設需要,不宜標售者,得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讓售。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提高利用價值,得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准與他人所有之不動產交換所有權。其交換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者,其直接使用人得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前,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讓售。經核准者,其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內部分,得按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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