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何種情形,政府機關不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之:
(A)因土地徵收或撥用之登記
(B)因一般買賣土地之登記
(C)因土地重測或重劃確定之登記
(D)因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所為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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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773), C(44), D(72), E(0) #387907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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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 7-2 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於權利變換後未受土地及建築物分配或不願參與分配者,其應領之補償金於發放或提存後,由實施者列冊送請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其土地或合法建築物經設定抵押權、典權或辦竣限制登記者,應予塗銷。登記機關辦理塗銷登記後,應通知權利人或囑託限制登記之法院或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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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28 條
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一、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基地號因重測、重劃或依法逕為分
    割或合併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
二、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之國有登記。
三、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之塗銷登記。
四、依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之住址變更登記。
五、其他依法律得逕為登記者。
登記機關逕為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登記名義人。但登記機關依
登記名義人之申請登記資料而逕為併案辦理,及因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
調整、門牌整編而逕為辦理之住址變更或建物標示變更登記,不在此限。
第 29 條
政府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之:
一、因土地徵收或撥用之登記。
二、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
三、因土地重測或重劃確定之登記。
四、因地目等則調整之登記。
五、依土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公有土地之登記。
六、依土地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五項或
    地籍清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國有土地之登記。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或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六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十
    一條規定之登記。
八、依破產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之登記。
九、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登記。
十、依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法定抵押權之設定及
    塗銷登記。
十一、依第一百四十七條但書規定之塗銷登記。
十二、依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十三、其他依法規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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