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政府實施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中,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者,係指下列何事項?
(A)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
(B)公告標準地價
(C)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D)依申報地價編造地價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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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9), B(67), C(63), D(32), E(0) #387929
統計: A(629), B(67), C(63), D(32), E(0) #387929
詳解 (共 1 筆)
#746626
平權第15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
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
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四、公告及申報地價,期限為三十日
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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