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政府實施區段徵收時,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在法定期間內,向地政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其經核定發給抵價地者,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其地價補償如何之處?
(A)視為地價補償完竣
(B)應於核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發給現金作為補償地價
(C)應於徵收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發給補償地價完竣
(D)視徵收開發完成,發給抵價地時補償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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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3), B(44), C(175), D(42), E(0) #387938

詳解 (共 2 筆)

#702997
土地所有權人依前條規定向地政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經核定不發給者,應於核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發給現金補償;其經核定發給抵價地者視為地 價補償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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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671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7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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