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申請一併徵收?
(A)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B)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C)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D)徵收土地之補償價太低時,被徵收人可要求被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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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24), C(51), D(819), E(0) #387943
統計: A(22), B(24), C(51), D(819), E(0) #387943
詳解 (共 1 筆)
#746643
土徵第8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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