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照價收買土地中,其收買之地價,有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者,下列何者屬之?
(A)申報地價低於當期公告地價者
(B)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之荒地
(C)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者
(D)市地重劃後分配之土地,一年內仍未建築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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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498), C(112), D(74), E(0) #387939
統計: A(51), B(498), C(112), D(74), E(0) #387939
詳解 (共 8 筆)
#703004
平均地權條例
第31條
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依第十六條(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地價為準。
二、依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準。
三、依第二十六條(空地)、第二十六條之一(荒地)、第七十二條(超額土地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第七十六條(收回耕地屆滿一年後,不依照使用計畫建築使用者)規定收買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補充相關法條:
第26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第26-1條
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三倍之荒地稅;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農業生產或政策之必要而休閒者。
二、因地區性生產不經濟而休耕者。
三、因公害污染不能耕作者。
四、因灌溉、排水設施損壞不能耕作者。
五、因不可抗力不能耕作者。
第71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
前項所有面積之最高額,以十公畝為限。但工業用地、學校用地及經政府核准之大規模建築用地,應視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之。
計算尚未建築土地面積最高額時,對於因法令限制不能建築之土地,應予扣除。
第72條
前條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整理後出售與需用土地人建築使用。但在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不在此限。
第76條
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者,出租人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時,得終止租約。
依前項規定終止租約,實際收回耕地屆滿一年後,不依照使用計畫建築使用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價收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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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160
To5F
可是他沒有提到"出租耕地"收回,這樣還適用平權76條嗎?
可是他沒有提到"出租耕地"收回,這樣還適用平權76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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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445
其實1F寫的應該是他自己的簡易記法,我們可以自己用自己的方式記,畢竟法條這麼多~考官總喜歡出一些沒考過的~ 背不完阿~
自己記的時候可以理解成土地被別人使用,而我收回要使用~
但上考場主要還是要看實際出的題目,之前的考古題也是有提到,可以參考這一題~~(所以應該是要有寫到出租耕地~)
下列平均地權條例有關照價收買規定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依法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
(B)出租耕地經依法終止租約,實際收回耕地滿一年後,不依照使用計畫建築使用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價收買之
(C)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
(D)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六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六十為其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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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296
平均地權條例第31條(照價收買之地價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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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929
A申報地價收買
B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C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收買
B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C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收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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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747
謝謝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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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966
(D)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六條
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者,出租人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時,得終止租約。
依前項規定終止租約,實際收回耕地屆滿一年後,不依照使用計畫建築使用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價收買之。
1F有寫收回耕地屆滿一年後,不依照使用計畫建築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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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930
請問D要改成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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