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平均地權條例有關照價收買規定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依法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
(B)出租耕地經依法終止租約,實際收回耕地滿一年後,不依照使用計畫建築使用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價收買之
(C)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
(D)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六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六十為其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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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23), C(47), D(909), E(0) #140671

詳解 (共 3 筆)

#117210
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 ,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 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 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 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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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653
法條照價收買收買原由收買價格土89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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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6612

平均地權條例


第 26-1 條

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

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

三倍之荒地稅;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但有左

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農業生產或政策之必要而休閒者。

二、因地區性生產不經濟而休耕者。

三、因公害污染不能耕作者。

四、因灌溉、排水設施損壞不能耕作者。

五、因不可抗力不能耕作者。

前項規定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 72 條

前條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

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整理後出售與

需用土地人建築使用。但在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不在此限。


第 76 條

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者,出租人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

使用時,得終止租約。

依前項規定終止租約,實際收回耕地屆滿一年後,不依照使用計畫建築使

用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價收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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