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請問下列何種情形無土地法所稱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A)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
(B)出租人出賣耕地時,耕地承租人得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
(C)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得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
(D)基地出賣時,房屋承租人得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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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53), C(91), D(771), E(0) #140674

詳解 (共 5 筆)

#207643
所以答案是D,因為他是房屋承租人,而不是基地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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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642
第 104 條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 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 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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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6798
是基地承租人
(共 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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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263
c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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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8615
何謂土地法104所指之承租人?
土地法ㅤㅤ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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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89年6月8日台內地字第8907933號函
要旨  (地上權人適用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購買權規定之適用)
(節錄)
……原審竟以被上訴人縱未在該地上權土地上建房屋仍得於日後進行建築而為上訴人不利之論斷,其法律見解不無違誤。』同院84年度台上字第83號判決認:『土地法第104條關於基地或房屋優先購買權之規定,旨在使房屋與基地之所有權合歸於一人所有,使法律關係單純化,以盡經濟上之效用,並杜紛爭。故必須對於基地有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之存在,且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於基地上有房屋之建築者,始有本條優先購買權之適用。本件上訴人雖在系爭土地上設定有地上權,惟既未在該土地上有房屋之建築,自無前開優先購買權之適用。』該判決並認原審認『搭蓋簡單之鐵架蓋烤漆鐵皮搭棚,充作倉庫,……系爭土地並未由地上權人即上訴人建築房屋使用甚明。上訴人對系爭拍定之土地,當無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購買權。……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此外學者亦認基地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於基地上根本未為房屋建築者當難釋為有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購買權規定之適用(李鴻毅著「土地法論」,82年修訂版,第508頁),綜上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修正理由、司法實務見解與學者見解,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於基地上如未為房屋之建築者,縱有其他工作物或竹木於該基地上,於該基地出賣時,仍無該條項之優先購買權。」,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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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準地上權規定如下: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於契約訂立後二個月內,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上權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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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除地上權或典權人外,承租基地之基地承租人(準地上權人),且於基地有建築房屋者
始有土104之優先購買權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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