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土地鑑界之複丈,申請人對鑑界之結果有異議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得申請再鑑界,逕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B)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再鑑界
(C)向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申請再鑑界
(D)向地政事務所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原地政事務所應即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辦理。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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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 B(22), C(6), D(628), E(0) #140678

詳解 (共 2 筆)

#207691
二、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
向登記機關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原登記機關應即送請直轄市 或縣
(市)主管機關派員辦理後,將再鑑界結果送交原登記機關,通 知申請人
及關係人。

 三、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登記機 關不得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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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213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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