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土地法規定,土地依其使用,可分為那四類土地?
(A)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文教區
(B)農業用地、林業用地、漁業用地、牧業用地
(C)建築用地、直接生產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其他土地
(D)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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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30), C(1040), D(54), E(0) #140688

詳解 (共 2 筆)

#1282508
  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左列各類:   第一類: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臺、船埠、碼頭、飛機基地、墳場等屬之。   第二類:直接生產用地,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鹽地、水源地、池塘等屬之。   第三類:交通水利用地,如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等屬之。   第四類:其他土地,如沙漠、雪山等屬之。   前項各類土地得再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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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1088
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左列各類。
第一類 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臺、船埠、碼頭、飛機基地、墳場等屬之。
第二類 直接生產用地;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鹽地、水源地、池塘等屬之。
第三類 交通水利用地;如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等屬之。
第四類 其他土地;如沙漠、雪山等屬之。
前項各類土地,得再分目。

第 41 條
第二條第三類及第四類土地,應免予編號登記。但因地籍管理必須編號登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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