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下列有關外國人取得土地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B)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依法取得住宅、教堂、醫院、墳場
(C)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土地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D)外國人依土地法第19條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88), B(22), C(30), D(86), E(0) #140689
統計: A(788), B(22), C(30), D(86), E(0) #140689
詳解 (共 3 筆)
#1176380
第 17 條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
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
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
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6
0
#1638950
土地法
第 18 條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
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第 19 條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
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
一、住宅。
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三、教堂。
四、醫院。
五、外僑子弟學校。
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七、墳場。
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前項第八款所需土地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2
0
#286165
農地可以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