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公告期間為多久?
(A)六個月
(B)三個月
(C)三十日
(D)十五日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 B(51), C(882), D(56), E(0) #140672
統計: A(16), B(51), C(882), D(56), E(0) #140672
詳解 (共 2 筆)
#1150871
| 第 46-3 條 |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 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 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 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 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
5
0
#472547
一直錯…真想賞自己兩巴掌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