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何種情形,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應廢止徵收?
(A)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B)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興辦之事業改變
(C)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並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D)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開發方式改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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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6), B(35), C(169), D(32), E(0) #387931

詳解 (共 4 筆)

#1247240

土地徵收條例

第49條第2項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A
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B、D
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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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7138
(B)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興辦之事業改變 
(C)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並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D)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開發方式改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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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172
已修法
第 49 條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
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
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
    。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
    ,不在此限。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
    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
    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依前二項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已一併徵收之殘餘
部分,應同時辦理撤銷或廢止。但該殘餘部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不在
此限。
前三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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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591

土徵

第49條(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情形)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依前二項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已一併徵收之殘餘部分,應同時辦理撤銷或廢止。但該殘餘部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不在此限。
  前三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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