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預算法規定,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其數額不得超過該單位經常支出總額之:
(A) 1%
(B) 2%
(C) 3%
(D)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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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6), B(23), C(62), D(28), E(0) #1915755

詳解 (共 2 筆)

#3160571

第 22 條
 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
一、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二、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五千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第 62 條
 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不在此限。

第 64 條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機關備案,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並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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