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公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審查作業規範第 4 點規定,原住民於 77 年 2 月 1 日前即使用其祖先遺留且目 前仍繼續使用之公有土地,得於公布實施之日起至民國何時止,申請增編或劃編原住民保留地?
(A)102 年 12 月 31 日
(B)103 年 12 月 31 日
(C)104 年 12 月 31 日
(D)105 年 12 月 31 日
(E)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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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135), C(24), D(21), E(88) #641621
統計: A(66), B(135), C(24), D(21), E(88) #641621
詳解 (共 4 筆)
#1425220
104年修法後沒註明期限
四、原住民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二月一日前即使用其祖先遺
留且目前仍繼續使用之公有土地,得於自公布實施之日
起,申請增編或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平地鄉原住民宗教
團體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二月一日前即使用原住民族遺
留且目前仍繼續作宗教建築設施使用之公有土地,得申
請增編原住民保留地。
前項土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之:
(一)依土地法第14條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
(二)依水利法第83條規定公告屬於尋常洪水位行水區
域之土地。
第一項土地使用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中斷者,亦得增編
為原住民保留地:
(一)經公產管理機關提起訴訟或以其他方式排除使用
。
(二)因不可抗力或天然災害等因素,致使用中斷。
(三)經公產管理機關排除占有,現況有地上物或居住
之設施。
(四)因土地使用人之糾紛而有中斷情形,經釐清糾紛
。
(五)七十七年二月一日以後經公產管理機關終止租約
留且目前仍繼續使用之公有土地,得於自公布實施之日
起,申請增編或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平地鄉原住民宗教
團體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二月一日前即使用原住民族遺
留且目前仍繼續作宗教建築設施使用之公有土地,得申
請增編原住民保留地。
前項土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之:
(一)依土地法第14條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
(二)依水利法第83條規定公告屬於尋常洪水位行水區
域之土地。
第一項土地使用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中斷者,亦得增編
為原住民保留地:
(一)經公產管理機關提起訴訟或以其他方式排除使用
。
(二)因不可抗力或天然災害等因素,致使用中斷。
(三)經公產管理機關排除占有,現況有地上物或居住
之設施。
(四)因土地使用人之糾紛而有中斷情形,經釐清糾紛
。
(五)七十七年二月一日以後經公產管理機關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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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497
如樓上所說,第4點並未提及申請的期限,請阿摩大大更改一下選項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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