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北部某公園發現一名女童疑似遭人姦殺致死,手段兇殘,引起社會關注,警方調閱監視器鎖定夜市攤販小良 為犯罪嫌疑人,隨後地方法院檢察署(現為地方檢察署)傳喚小良到案說明。下列針對此案的相關敘述,何者正確?
(A)檢察官偵訊後認為小良有逃亡之虞,裁定羈押看守所
(B)檢方為避免小良與辯護律師串供,看守所全程監聽與錄音談話內容,且威脅小良寫下犯罪自白書
(C)一審法官依自白書判決小良 15 年的有期徒刑
(D)經媒體批露辦案過程有瑕疵,小良最終獲得無罪判決定讞,並對羈押期間所受的損失提出國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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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7), B(46), C(533), D(7391), E(0) #682132

詳解 (共 10 筆)

#958968

這一題我也錯

但是現在才知道......

原來是錯在已經沒有冤獄賠償法了T~T

 

刑事補償法沿革

7.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8681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41 條;並自一百年九月一日施行(原名稱:冤獄賠償法

 

刑事補償法  1          

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

一、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受駁回起訴裁定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

二、依再審、非常上訴或重新審理程序裁判無罪、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聲請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

三、因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而經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或收容。

四、因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而依重新審理程序裁定不付保護處分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收容或感化教育之執行。

五、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或刑罰之執行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

六、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逾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確定判決所定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期間。

七、非依法律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

152
1
#1133336
a, 有權裁定羈押是法官
b,原則不得監聽,除非有必要的情況,像煙滅,偽造證據等
c,自白不得作為有罪的唯一證據,還要有其他輔助證據
106
0
#958969
A錯在---> 裁定羈押的是法官而非檢察官
87
0
#1495738

違法=賠償

不違法=補償

經媒體批露辦案過程有瑕疵,小良最終獲得無罪判決定讞,並對羈押期間所受的損失提出國家補償

辦案過程有瑕疵=不是違法

羈押期間所受的損失提出國家補償=並非是國家承認違法而要賠償,而是補償他這段期間受到的損失。

差一個字,但是面子上差很大~

79
0
#3029101

北部某公園發現一名女童疑似遭人姦殺致死,手段兇殘,引起社會關注,警方調閱監視器鎖定夜市攤販小良為犯罪嫌疑人,隨後地方法院檢察署傳喚小良到案說明。下列針對此案的相關敘述,何者正確?           

(D)經媒體批露辦案過程有瑕疵小良最終獲得無罪判決定讞並對羈押期間所受的損失提出國家補償 

冤獄賠償法巳更名為刑事補償法「刑事補償法」係基於「損失補償」的概念所設,較原有的冤獄賠償法範圍更廣,也更能夠保障人民的權益。補償和賠償的差別在,賠償以公務員有故意過失為前提,補償則不必。

(A)檢察官偵訊後認為小良有逃亡之虞,裁定羈押看守所 ➡ 羈押權屬於法官要法官開立押票才可進行羈押

(B)檢方為避免小良與辯護律師串供,看守所全程監聽與錄音談話內容,且威脅小良寫下犯罪自白書 ➡ (1)原則上不得監聽除非有必要的情況,像煙滅,偽造證據等。(2)威脅小良寫下犯罪自白書於屬違法行為(自白是以不正當手段取得,不得視為證據)。

(C)一審法官依自白書判決小良 15 年的有期徒刑 ➡ 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自白】====(1)不得作為有罪判決(定人於罪)之唯一證據」,必須有其他的人證或物證的證明。(2)如被告「自白是以不正當手段取得不得視為證據」以保護被告。(3)詢問過程中辯護人得在場」。

※<刑事訟訟法> 第一五六條第二項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查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66
0
#962751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查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訟訟法第一五六條第二項)

53
0
#966525
自白書不得作為唯一證據(江國慶條款)
40
0
#958976
2014-11-06  11:56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18年前空軍作戰司令部謝姓女童遭姦殺案,弱智的士兵許榮洲被誤認為涉案兇手,但最後因查無證據獲判無罪確定,以被羈押達796天為由、一天5000元計算,聲請刑事補償398萬元,高等法院今天裁定,許榮洲可獲159萬2000元的刑事補償;此案仍可聲請司法院覆審。
依此補償金額計算,高院合議庭裁准1天的刑事補償僅2000元,遠低於許榮洲和律師聲請的5000元,雖然相關鑑定報告指稱許曾遭刑求逼供,但他曾經自白犯案,很可能被認定為「與有過失」,有可歸責之處,而酌減刑事補償金額,今日稍晚高院將有進一步說明。
謝姓女童遭姦殺案件,當時軍方迅速逮捕士兵江國慶,江國慶也遭槍決,但全案後來出現大逆轉,檢方查出當年江國慶遭到錯殺,並認定兇手是另一名士兵許榮洲,100年1月28日將許榮洲聲押獲准。
特偵組起訴許榮洲後,一審判他18年,但高等法院改判許榮洲無罪,並當庭釋放,今年3月最高法院判決無罪確定,總計許榮洲被羈押796天,因此許榮洲委託律師依《刑事補償法》規定,向高等法院聲請獲刑事補償398萬元。依刑事補償法規定,被關1天可獲賠3000元至5000元不等金額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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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3429
合法羈押,無罪判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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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3056
印象中高三去法院旁聽時,那個原告就拿犯罪者的自白書一直叫囂,那個法官就很不耐煩的用台語說「那個無號,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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