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我國法律規定,行政行為,應依「某原則」為之,其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其二,有多種同 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其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 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根據上述說明,「某原則」應為下列何者?
(A)誠實信用原則
(B)平等原則
(C)明確性原則
(D)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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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82), C(198), D(6755), E(0) #682134

詳解 (共 4 筆)

#957749

三大原則:(from wiki)

  • 適當性原則:國家所採取者必須是有助於達成目的的措施,又稱「合目的性原則」。
  • 必要性原則: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又稱「侵害最小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
  • 狹義比例原則:國家所採取的手段所造成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和所欲達成之目的間應該有相當的平衡(兩者不能顯失均衡),亦即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而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又稱「衡量性原則」。亦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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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一般行政原則」?

一般行政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執行公權力時,應恪守一定的標準,違反這些原則所執行的公權力也是違法,人民權益若因此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提起救濟。

一般法律原則: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明確性原則: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平等原則 :行政行為,對於相類似事件, 應為相同處理;不同事件應為不同處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恣意為差別待遇, 因此其又稱 「禁止恣意原則」。

 ♦比例原則:行政行為,其手段與欲達成之目的間必須合適、必要、合比例。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小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行政行為之誠實信用原則: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原則上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行政程序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行政裁量之界限: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行政機關於法定要件該當時,尚得依個別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採取某措施,使某法律效果發生(決定裁量); 或選擇採取數措施中之一種措施,使特定之法律效果發生(選擇裁量)。

公益原則: 行政處分之撤銷及其限制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行政程序法第94.137.168條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行政程序法第39.102.43.96.164條.....

來源: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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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1625
顯失均衡=>BZ原則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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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6223
(A)誠實信用原則《行政程序法 》第8條...
(共 38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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