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我國憲法第 23 條明文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上述條文除了採用法律保留原則之外,還
隱含下列何項原則的精神?
(A)比例原則
(B)平等原則
(C)法律優越原則
(D)信賴保護原則
統計: A(5184), B(334), C(1298), D(1036), E(0) #1482465
詳解 (共 7 筆)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法律保留原則、公益原則、比例原則
(參照)呂炳寬教授之「基本權保障在憲法教學之應用」
關於人民自由權利之保障,我國憲法原則上採取直接保障主義,除非有憲法
第二十三條所規定之要件,不得對於基本權利加以限制,此即為憲法對於基本權
利所提供之事前保障。依據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欲限制基本權利,必須符合
下列之要件:
實質正當(公益原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欲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
必須符合下列情狀: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
公共利益,此被稱為四大公益條款。限制基本權利之目的必須符合上述之四大公
益條款,方具有正當性與合憲性。如「國家限制集會遊行的時間、地點、方式等
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之事項,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釋字第445 號解釋);如商品標示為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之方式,應受言論自由
之保障,「惟為重大公益目的所必要,仍得立法採取合理而適當之限制」(釋字第
577 號解釋、案例一)。
2比例原則:即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中所述之「必要時」。以前述四大公益
條款為目的之限制人民基本權利,其手段與目的間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亦即手段
必須能達成目的(適宜性),選擇損害最小之手段(必要性)以及手段與目的必
須相稱(狹義比例性)。
3法律保留原則:依據法治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為確保依法行政所必須遵
守者。所謂法律保留原則,指的是國家行為必須有法律之依據,也就是說當國家
欲限制基本權利時,必須以法律為之。
審查基本權利侵害之合憲性,可以用前揭三種原則作為合憲性判斷之基準.
憲法第 23 條明文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1、法律保留原則→「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2、比例原則→「必要者」。
3、公益目的。
第23條系在表明限制人民權利手段必須控制在"必要"範圍內.此為比例原則的概念
1.我國憲法第 23 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害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該法條旨在說明那些重要原理原則?① 比例原則 ②法律保留原則 ③誠實信用原則 ④信賴保護原則
(A) ①②
(B) ①③
(C) ②④
(D) ③④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10年 - 110 初等考試_各類科:公民#95409
答案:A
難度: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