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家縱使可基於該條文所規定的目的,且依法律來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但大部分的國家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侵犯或課予義務,仍以確有其「必要」為限。請問:這就是學理上所稱的何項原則?
(A)比較利益原則
(B)平等原則
(C)比例原則
(D)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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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 B(66), C(3978), D(872), E(0) #320935

詳解 (共 1 筆)

#521282


(一)比例原則與必要原則:

比例原則被視為與憲法同樣位階之法律原則,國家為各種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比例原則。比例原則可分為廣狹兩義,廣義之比例原則包括適當性、必要性及狹義之比例原則:

A.「適當性」是指行為應適合於目的之達成,

B.「必要性」則是指行為不超越實現目的之必要程度,亦即達成目的須採影響最輕微之手段。

C.「狹義之比例原則」則指手段應按目的加以衡判,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之損害應輕於達成目的所獲致之利益,始具有合法性

(二)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是指憲法已將某些事項保留予代表人民之立法機關,須由立法機關以法律加以訂定,才符合民主原則,如果沒有由立法機關所制定之「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在法律保留原則下,各種干涉人民自由權利的行政行為不能以消極的不違反法律為已足,尚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故法律保留原則又稱積極的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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