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各單位會計機關有關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暨處理手冊,依會計法規定,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之日起,至少應保存幾年?
(A)三年
(B)五年
(C)十年
(D)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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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2), C(205), D(38), E(0) #149577

詳解 (共 1 筆)

#251122

第 84

 

各種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與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暨處理

手冊,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在總會計至少保存二十年;在單位會計

、附屬單位會計至少保存十年;在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至少保

存五年。其屆滿各該年限者,在總會計經行政長官及審計機關之同意,得

移交文獻機關或其他相當機關保管之;在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

計應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始得銷毀之。但日報、五日

報、週報、旬報、月報之保存期限,得縮短為三年。

前項保存年限,如有特殊原因,得依前項程序縮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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