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各級警察機關之勤務指揮中心,統一調度、指揮、管制所屬警力,執行各種勤務,為勤務指揮中心之功能,下列有關勤務指揮中心相關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勤務指揮中心係於 75 年 11 月 10 日納入修正公布之警察勤務條例第 22 條規定,成為正式之建制單位
(B)各級勤務指揮中心依狀況性質開設之指揮所區分為一級至三級,其平常狀況下為一級開設,依治安狀況之輕重,分別提升為二級或三級
(C)轄區發生重大事故(情資)時,各級勤務指揮中心應立即循勤指系統以電話向內政部警政署報告
(D)涉及 2 個以上警察機關之案件,應立即報告上級警察機關律定主辦、協辦單位,並應彼此通報狀況相互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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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6), B(156), C(197), D(607), E(0) #2353123
統計: A(1286), B(156), C(197), D(607), E(0) #2353123
詳解 (共 5 筆)
#6590452
<<機關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規定>>
五、各級勤指中心依狀況性質開設之指揮所區分為一級至三級,其開設時機、編組及運作規定如下:
(一)、三級開設:->平常狀況下開設。
(二)、二級開設:->發生社會治安狀況時,由長官指示或主管業務單位之建議並經長官核定。
(三)、一級開設:->發生重大治安狀況時,由長官指示或主管業務單位之建議並經長官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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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單位轄區內發生重大事故(情資)報告處理區分表(如附件一)所列案件,除循主官及業務系統陳報外,並應向勤指中心通報,俾利勤務派潰及案件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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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轄區發生重大事故(情資)報告處理區分表所列重大事故或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應立即循勤指系統以電話向本署報告,再於接獲報案或事故(案件)發生後三十分鐘內輸入「雲端治安管制系統」,依第十八點規定報告要領初報本署,並於初報後二小時內結報。
(二)…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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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涉及二個以上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之案件,應彼此通報狀況動態,並相互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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