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對於民國 103 年公布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下列條文內容何者錯誤?
(A)本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B)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身心障礙者權利報告制度,於本法施行後 2 年提出初次國家報告,之後每 4 年
提出國家報告
(C)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身心障礙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D)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就其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於本法施行後 2 年優先檢視清單,
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 3 年完成法規之增修、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並於本法施行後
4 年內,完成其餘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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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607), C(151), D(1028), E(0) #1751846
統計: A(74), B(607), C(151), D(1028), E(0) #1751846
詳解 (共 5 筆)
#3359867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就其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於本法
施行後二年內提出優先檢視清單,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
年內完成法規之增修、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並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
,完成其餘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未依前項規定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前,
應優先適用公約之規定。
第一項法規增修、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應徵詢身心障礙團體意見。
施行後二年內提出優先檢視清單,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
年內完成法規之增修、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並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
,完成其餘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未依前項規定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前,
應優先適用公約之規定。
第一項法規增修、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應徵詢身心障礙團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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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7496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第 2 條
(A)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第 7 條
(B)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身心障礙者權利報告制度,於本法施行後二年提出初次國家報告;之後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
第 9 條
(C)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身心障礙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第 10 條
(D)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就其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提出優先檢視清單,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增修、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並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完成其餘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未依前項規定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前,應優先適用公約之規定。
第一項法規增修、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應徵詢身心障礙團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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